1、一起出资买房写一个人名字的官司
就房屋共有的问题,法庭审理了原告小明与被告小红之间的官司。原告主张,双方于两年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,但房屋产权证仅写有小红一人姓名。小明要求小红按出资比例分割房屋所有权。
小红辩称,房屋首付及大部分房贷均由她支付,小明只支付了少部分房贷。因此,房屋属于她的个人财产。
法庭查明,双方虽共同出资购买房屋,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产权比例。根据《合同法》相关规定,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按照实际出资额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。
法庭综合考虑各方证据,认定小明支付的房贷比例占全体の20%。因此,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小红所有,小明享有20%的产权份额。小红应当按照小明的产权份额向小明支付相应价款。
本案提醒我们,在共同出资购房时,应当明确约定房屋产权比例以及支付方式,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。
2、两人共同出资买房,写一个人名字,后来怎么公证
两位人士共同出资购置房产,但仅以其中一人名义登记产权,此种情况下,为保障另一人的产权权益,可通过公证的方式进行产权公证。
公证步骤如下:
1. 产权双方当事人携带身份证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文件,共同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产权公证;
2. 填写公证申请表,提供购房合同、付款凭证、不动产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;
3. 公证员审查材料后,核实产权双方出资情况、明确产权份额及其他约定事项;
4. 双方当事人签署公证书,并按指印;
5. 公证处公证人员核对签字、指印属实,并加盖公章。
公证书生效后,具有法律效力。如发生产权纠纷,另一方凭公证书可主张其相应产权份额。
需要注意的是:
1. 公证前,产权双方应协商一致,明确产权份额及其他约定事项;
2. 公证过程中,应如实向公证员陈述情况,不得隐瞒或虚假说明;
3. 公证书出具后,应妥善保管,避免遗失或损坏。
3、一起出资买房写一个人名字的官司可以吗
合资买房写一人的官司是否成立
合资买房通常会面临一个问题,即出资人中一方要求变更房产归属。此时,若房产登记在另一人名下,未登记的出资人是否有权主张房产归属?
司法实践中,对于合资买房写一个人的官司是否成立,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:
出资证明:未登记出资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出资情况,如转账凭证、收据等。
共同意思表示:应存在双方共同购买房产的明确意思表示,如购房合同、协议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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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际履行:未登记出资人应实际参与了购房过程,如参与看房、选房、付款等。
登记的善意:如果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,另一方应证明登记人知晓未登记出资人的出资情况。
满足以上条件,法院一般会认定未登记出资人对房产享有共有权。但是,需要注意的是,如果登记人能够证明其出资比例高于未登记出资人,或者不存在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,则未登记出资人主张房产归属的请求可能不会得到支持。
因此,为了避免合资买房时出现纠纷,建议双方在购房时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,约定出资比例、共有权份额等事项,并在房产登记时将所有出资人列为登记人。
4、一人出资买房,房产证登记夫妻双方名字
一位名叫小李的男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子,房产证上登记了小李和其妻子的名字。婚后两人感情不和,最终协议离婚。
在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,小李主张房产是其婚前个人财产,妻子没有权利分割。妻子认为房产证上登记了双方的名字,表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双方争执不下,将案件诉至法院。
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,小李全款购买房产且首付款和贷款均由其个人承担,房产证登记夫妻双方名字是出于双方当时感情融洽、互相信任的考虑。法院认为,小李购买房产的出资系其个人财产,房产证上登记夫妻双方名字并不改变小李对房屋的所有权。
因此,法院判决房产归小李所有,妻子的分割请求被驳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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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表明,一人出资买房,即使房产证登记夫妻双方名字,但如果能证明房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,则该房产仍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。因此,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,若一方想规避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,最好在房产证登记前签订婚前协议或其他书面约定,明确房产的归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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